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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盘!“善心汇”被查处!百万人恐血本无归!!

2017-07-22 投资中国 法莱利法律资讯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广东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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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初步查明,张天明等人涉嫌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等为幌子,策划、操纵并发展人员参加传销活动,骗取巨额财物。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传销犯罪案件持续高发,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组织传销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不被高利诱惑,自觉抵制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好经济社会秩序。


“善心汇 ”被指涉嫌传销、非法集资 


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口号,善心汇于2016年5月进入大众视野。


善心汇宣传资料显示,其为党和政府减轻负担,做了大量的扶贫帮困的具体工作,累计公益慈善救助捐款数千万元,扶贫济困达数十万人。


然而,如此“好”的机构,似乎已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盯上”——网上流传一份文件显示,辽宁省凌源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发布,对参与善心汇集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今年3月,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巴丹吉林派出所在其“平安巴丹吉林”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预警:阿右旗公安局关于谨防以“善心汇”为名的犯罪活动》的文章,文中写到:“‘善心汇’以精准扶贫等名义,以微信群拉会员收取投资费用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给群众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阿右旗警方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谨慎投资。”


4月28日,善心汇产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的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所一位负责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于善心汇,经开区相关部门已经在着手了解。


2016年年底,辽宁省工商局公平交易执法处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善心汇”打着慈善、扶贫的旗号,通过发展下线来运作,已具备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特征,涉嫌传销。


扒一扒善心汇的套路


打款行为称之为“布施”,收款行为叫“受助”。


每次投资需要1-2个善心币,每个币100元人民币。总收益分为投资收益和推广收益两部分。


投资收益怎么算?


在特困社区布施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50%的收益;在贫困社区布施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30%的收益;在小康社区投资1-3万元,3-15天就有20%的收益,在富人区投资5-30万元,3-15天就有10%的收益。在德善区投资30-1000万元,15-60天就有5%的收益。


不得了,闪瞎我的眼,小心脏收到了暴击,没有见过这么高的收益。请问要做什么投资或者生意,才能够有50%以上的利润率呢?单就看这个年化收益,就可以离它远点了,妖风阵阵。


然后呢,人家除了做庞氏骗局,为了加速传播,还搞了个传销制度,真的很创新啊。


推广收益为:第一代拿6%,第三代拿4%。美名其曰是跳级制。


收益方式换成人话说就是:你在最低级别(特困社区)投资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50%的收益,在第二级别(贫困社区)投资1000-3000元,7-10天后就有30%的收益,在第三级别投资1-3万元,3-15天就有20%的收益……以此类推。


你拉人头进来投资就能成为第一代,就可以拿高提成。这种不就是传说中躺着赚钱嘛。两种套路,双管齐下,让韭菜们快点过来啊。


多方“打脸” 背景宣传引质疑

宣传资料中所提到的“科技局挂牌重点支持企业”“‘命运共同体循环新经济生态系统’理论实证”,又是怎么回事?


4月27日,法治周末记者联系到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善心汇在昆明经开区有成立实体公司昆明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善心汇文化公司”),旗下还有昆明同创公司,也有旅游公司等实体企业,所以将昆明善心汇文化公司作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企业;至于外界对它的质疑并不清楚。


工商资料显示,昆明善心汇文化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5幢27层A5-3001室,注册资金一亿元整。


“善心汇集团在昆明花一亿元收购了一幢楼作为总部,就位于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内,将拿到金融牌照让落地合法化。”一位善心汇会员向记者提供了该栋楼的拍摄视频,大楼一面挂着“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的牌子,另一面挂着“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的牌子。


据了解,云南省金融实践创新示范区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揭牌并启动建设。记者辗转联系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该局相关负责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该示范区与善心汇公司并无关系。


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官网,记者看到一篇声明,标题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善心汇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虚假言论的严正声明》。该声明称,多个网站上刊登了标题为“善心汇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调研取得圆满成功”的文章,文中提及“研讨会由昆明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主管”,此为虚假信息。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在声明中称,善心汇命运共同体循环经济研讨会为市场主体自身行为,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无任何法律关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从未对善心汇文化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的任何事宜进行任何授权。


今年年初,由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持的“善心汇公益基金”在京启动,当时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为主办方。不过,4月7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由于公众对于善心汇的经营模式存疑,自启动以来,该基金未开展任何活动;经协商,双方终止合作。


记者注意到,在一个善心汇拍摄的黄花梨庄园宣传视频中,善心汇讲述了黄花梨是其实体经济产业的重要部分。有观点指出,所谓种植和出售海南黄花梨,这种实体资产和营利模式看似存在,但是并不可能支付会员“倒腾钱”所滋生的利息,因为海南黄花梨现在还是幼苗,产生效益也要等上几十年甚至更久。


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徐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善心汇自称有房产楼盘,但楼盘地点、土地产权证,还有黄花梨林权证,很少有用户亲眼目睹;如果是正规企业,应开诚布公地把公司盈利和税收情况公布出来。


不飞蛾扑火,识别套路!


不要因为一时的贪恋、坚信自己不会是最终的接盘侠、舍不着孩子套不着狼的观念,可是万一狼来了,孩子没了,本金也没了。


能够赚钱也好,是骗子平台也罢,作为一个旁观者,柒小姐能够做的,只能是客观说出其中利弊,选择权在你,得失最终还是自己的选择。


当我们能够独立多角度思考遇到的这些事,听见不同的声音,不哗众取宠,尽量避免随波逐流,不用力过猛,不争执你对我错,才是成长。


骗子平台的套路


空手套白狼


不能创造价值,没有利润沉淀,或者利润根本无法覆盖自己的融资成本,分给普通投资人(韭菜)的年化收益超过20%就很危险了。


比如善心汇、钱宝之类的,虽然自己官网上说自己涉及的产业很多云云,都经不起推敲的,目前实体经济低迷,房地产也受到各项管控,投资市场上也稀缺优质资产。


拆东墙补西墙


这种骗子平台,为了保证平台运作下去,需要源源不断的现金进来,维持表面上的各种高大上形象、宣传推广和兑付老用户的本息。


这样就只能依靠增加宣传和拉人头的传销式推广,高息吸引新韭菜进场,拿了新用户的本金去弥补各项开支。


农村包围城市


这种低阶的骗子平台,大多在三四五六线和农村开始传播,反倒一二线城市很少听说。


抓住了中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大妈大婶和大爷们,是他们的重点用户。


这些上了年纪的人,除了因为贪念上当之外,更多是被骗子抓住了他们能够自我实现的需求,满足了他们的面子,在儿女面前,证明自己还是能够挣钱的,证明自己的价值。


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在这里被发挥运用的真好,不得不服。


拉人头的传销模式


传播上为了加速裂变,还搞了一套用户等级体系。他们的模式,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精心比对就会中招。


简单说,就是需要交入门费,交了费用之后再去拉人头入会,还能拿提成的,都属于条例里提到的情况。


各种吹嘘、包装自己


一般是怎么厉害,怎么吸睛怎么来。不管是裹挟着“善良”、“爱心”、“梦想”、“致富”等各种高大上的名词,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装点自己;


还是要请某某明星、公知名人来站台,或者在市中心去租用高档写字楼,号称和某名人、名流扯上各种关系,把自己打造成不差钱的实力派。


来源:新华社、公安部官网、八九时讯财经网、百家号、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等,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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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投资人尽快到合同签署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办案和调查取证工作。

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频发,触目惊心,这让很多投资者心中忐忑,风声鹤唳,闻理财色变。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将朋友们产生的疑问做一汇总解答,简单易懂: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5、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6、有借据证明属于个人借款,为什么法院却以涉嫌非法集资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把集资的钱都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11、民间借贷新司解中,有没有关于对P2P公司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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